许昌市对上市(挂牌)企业奖补办法

2022-08-10 00:00

为抢抓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机遇,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步伐,鼓励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规范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在许昌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可享受上市(挂牌)奖补政策。

二、奖补标准

(一)对向河南证监局申请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辅导报备并获受理的(或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境外上市备案申请并获无异议函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5万元企业上市前期推动资金。

(二)对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上报审核材料并获受理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企业上市中期推动资金。

(三)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境外(主板、创业板)成功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成功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补资金。

(四)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财政给予60万元奖补资金。

(五)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60万元奖补资金。市外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或新三板摘牌企业重新完成新三板挂牌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补资金。

三、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流程

(一)申报资料:企业申请上市(挂牌)奖补资金,应提交如下资料:

1.奖补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证明(或证监会境外上市无异议函)、中国证监会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受理文件、企业上市批准文件复印件等。

4.新三板同意挂牌的函、交易提示函、股票登记证明等。

(二)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周期为: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为一个申报周期。申报企业于每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企业注册地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由县级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含企业信用状况)后联合行文推荐,于8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四、附则

对于属于严重失信主体的企业,不得申请上市(挂牌)奖补资金。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追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20〕7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北交所上市辅导、上市申报、上市成功的企业,可享受本办法奖补政策。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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