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商务中心区,示范区各局办,各镇,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单位,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理顺资金分配关系,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推动示范区跨越发展,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示范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部门预算资金根据管委会年度工作部署及上级财政要求,区财政制定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各单位按照办法编制本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部门预算。人员经费按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及定额标准编制;公用经费按财政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编制,“三公”经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的标准;专项经费按各单位承担的职能及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编制,政策性配套资金,依据上级财政或上级财政与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编制。区属单位为促进单项工作,自行出台的或以管委会文件出台的,对其他单位的补助、奖励等财政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原则上从上级财政补助的此类工作资金中调剂解决,不作为本级安排部门预算资金的依据。除已安排的公用经费外,财政部门不再对单位另行安排办公费等纯工作性经费。部门预算已经法定程序批复下达,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使用。执行中确需变更用途的事项,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各单位根据工作进度,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支付。二、上级补助资金对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局根据各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能,分配下达各履职部门,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补助资金文件中要求的,当年新增政策性配套资金,纳入追加预算管理。三、追加预算资金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办理的,但尚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事项,以及区域内突发事项,需要增加单位经费的,统称为追加预算。追加预算采取一事一申请的形式,资金从财政总预算安排的预备费和当年财政新增财力中解决。追加预算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局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管委会定期研究审定。示范区各部门以促进单项工作为目的,以管委会或部门文件出台的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原则上从年初有关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不再追加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不追加安排“三公经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工作性经费。四、其他事项各单位的预算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严格按照《示范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示范区本级财力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和追加预算资金,年终单位未使用部分一律收回财政。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单位超过两年未使用的,一律收回财政按规定分配使用。按照示范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拨付工信办、商务中心区的税返资金,由财政局审核办理。土地出让收入及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报管委会领导研究后,由财政局审核办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作废。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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