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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能源电池产业链发展的十条措施

2023-03-06 00:00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换道领跑战略,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推动新能源电池产业全链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锂电重大项目建设。加强新能源电池产业上、中、下游关键环节招商引资力度,重点支持引进正极材料、下一代负极材料、锂离子电池粘结剂、动力电池等领域,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600万/亩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用地规模50亩以下且投资强度低于360万元/亩的项目鼓励进驻标准厂房。

二、实施设备投资补助。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含技改),在项目建设有效期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生产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的5%给予补助,单一企业最高限额1000万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年度起3年内等比例分年度兑现。

三、促进项目达产达效。从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内,企业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亩且年地方级收入达到20万元/亩的(高新区、开发区达到25万元/亩,遂平县达到22万元/亩),由受益财政按不超过8万元/亩奖励(高新区、开发区按10万元/亩,遂平县按9万元/亩);年地方级收入超过20万元/亩以上(高新区、开发区超过25万元/亩以上,遂平县超过22万元/亩以上)按每亩每增加5万元,由受益财政再叠加给予不超过2.5万元/亩奖励。

四、减免企业有关费用。经所在地政府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新能源电池产业链工业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五、优先保障重大项目能耗需求。对增加值低于驻马店市GDP能耗的电池级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复合石墨体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等电解质,N-甲基吡咯烷酮等溶剂和粘结剂材料、锂电池制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重大项目,在能耗需求上予以倾斜支持。属于“两高”项目范畴的,严格按照“两高”项目会商联审机制要求进行认证把关。

六、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企业科技创新。加大高比能量电池、固态电池、锂电池、钠电池关键材料、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和其它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将项目推荐上级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企业招才引智。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短缺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实施细则的通知》(驻发〔2017〕28号)等有关人才补贴政策标准执行。

八、强化金融基金支持。优先争取国家、省级项目融资各项支持政策,支持企业新建和技改项目扩能升级;扩大基金规模,依托市产投集团20亿元的市黄淮产业母基金和新能源创业投资子基金,吸收县区国有企业资金,做实县区基金出资平台“战新合伙企业”,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基金,发挥基金杠杆带动作用,跟进项目投资,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帮扶企业做大做强。

九、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池产业企业给予上市奖励。企业申请境内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上市交易三个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申请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外地(驻马店行政区域之外)新能源电池产业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我市上市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驻马店市境外企业,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下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十、统筹推进新能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坚持高位推动,强化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市加快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企业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开辟新能源电池产业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各县区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色、竞争优势,合理布局新能源电池产业,防止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出现新的产能过剩。

各县(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出台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政策,并参照本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企业在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奖励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及省的其他政策,市及以下政策遵循从优且不重复原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今后如遇国家、省级有关政策调整,将根据新的政策予以调整。以上资金奖励均由受益财政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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