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提升政府审批服务效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相结合、事项简化和流程优化相结合、政府服务和有效监管相结合、示范引领和以点带面相结合的原则,以开发区等功能区为重点,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外实行备案管理的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以供地、开工、竣工投产为时间节点,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统一清单告知、统一流程审批、统一平台办理、统一帮办代办、统一收费管理,做到政府靠前服务、政策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中介各履其责、监管约束有效的管理服务模式。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统筹,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开发区配合实施,2022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政府主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约束、部门协同事中事后监管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的体系和机制,实现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开发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实现“事项全承诺、拿地即开工”。
第二章 统一事项清单
第五条 按照“能服务的提前办、能承诺的直接批、能简化的不保留”原则,根据《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及申报材料清单》(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印发),将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保留审批事项三类,形成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并在省政务服务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公开发布。
(一)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对供地阶段原来由企业办理的14项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
1.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供地后企业不再办理的移除类事项4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2.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区域评估),在供地前完成的事项5项。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其中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实行考古前置。
3.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区域评估),供地后企业按规定办理的事项5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
(二)企业信用承诺事项。
1.在完成政府统一服务(区域评估)的基础上,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的事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5个事项,其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3个事项,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域评估清单指引实行承诺制。
2.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的事项。包括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等3个事项。
(三)保留审批事项。
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等6个事项。
1.统筹建设用地供应和用地规划许可,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还应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2.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3.依照法定程序加快取消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实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4.取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将其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实行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
5.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开工前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明确政府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明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监管及验收的要求和依据,制定统一、规范的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保留审批事项,完善办事指南,明确事项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审批时限等。
第三章 统一审批流程
第七条 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保留审批事项三类,简化审批环节,调整审批时序,实行并联办理,再造审批流程。政府在供地前完成统一服务事项,企业在供地后开工前完成承诺事项,竣工后完成联合验收。
第八条 对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政府部门在供地前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通过省在线平台赋码备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联办理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保留审批事项,企业自主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竣工后开展联合验收。
第九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服务窗口(可依托原有投资项目受理综合窗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
第十条 企业在供地后开工前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通过省在线平台报送政府有关部门,经预审公示后,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承诺事项。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河南省推广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模式实施方案》(豫发改投资〔2018〕698号印发)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重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13〕59号)精神,制定本辖区、本系统实施细则,对投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的保留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办理,企业在部分非主审申请材料暂不能提供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服务窗口可先予受理,审批部门提前开展技术审查并可出具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竣工后完成联合验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企业自主验收的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并向政府部门报备。属于政府部门验收的事项,根据企业申请,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实行联测联验,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四章 统一平台办理
第十三条 依托省在线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实行一网通办,实现一口受理、平台赋码、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第十四条 推进各审批系统与省在线平台互联互通,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将办理项目审批事项的信息上传至省在线平台,并同步推送至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信息及时、准确和全面共享。
第十五条 依托省、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省在线平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为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深化开发区承诺制改革
第十六条 加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力度,协同推进“多规合一”“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审验”等改革创新,发挥改革集成叠加效应。
第十七条 对开发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推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土地出让前完成区域评估,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对开发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事项全承诺、拿地即开工”。政府部门要在供地前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通过省在线平台赋码备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联办理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企业自主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竣工后开展联合验收。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可一次性合并出具具备条件的承诺内容。
第十九条 开发区政务服务机构要优化完善承诺制帮办、代办制,培养专业化帮办、代办员队伍,为项目提供无偿帮办、代办,全程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开发区学习借鉴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其他地市承诺制经验做法,探索推进以承诺制为核心的“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改革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带动全市改革取得更大突破。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平顶山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改革举措,协调重大问题,推动改革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改革落地,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建立承诺制改革动态评估机制,不断调整优化改革举措。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凡承诺制改革列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涉经费,收费项目取消的列入同级预算保障,其他经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报建阶段所涉收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专项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制定各县(市、区)、各部门正向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中介服务管理。严格执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印发),放开中介服务市场,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市直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结时限等,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实施区域评估。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研究出台本地、本系统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实施范围内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评估评价,开发区内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
第二十六条 强化事中事后部门协同监管。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结合承诺书标准和要求,明确信用监管的节点、标准、内容及举措。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施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管理。政府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围绕承诺、开工、建设、验收关键节点,重点审核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严格按照承诺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严格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联合惩戒。依托省在线平台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承诺信息、过程监管信息及奖惩信息等录入工作,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强化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督促指导作用,根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于2022年4月底前制定实施细则,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明确准入条件和标准、操作流程、承诺书格式文本、监管要求及奖惩措施等,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涉及的项目受理、办理、监管、奖惩等全流程配套制度体系。要加强政策解读、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增强本系统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实操能力。大力宣传推行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及成效,复制推广典型案例,推动改革事项落地。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于2022年4月底前制定本辖区、本区域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要灵活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改革政策,及时回应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对推进缓慢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并不断调整优化改革举措。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把握改革进展,梳理工作建议,解决存在问题,每月23日前将进展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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