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各类实体经济做大做强,加快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现就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转新(简称“五转”)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原则,在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前提下,鼓励有一定规模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简称“小升规”),引导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简称“规改股”),支持优质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简称“股上市”),推动有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企转新”)。2022年,实现“个转企”1000户,“小升规”600家,“规改股”10家,“股上市”2—3家,“企转新”150家,“四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500家。到2025年,力争累计实现“个转企”4000户,“小升规”2400家,“规改股”40家,“股上市”26家、上市企业实现县区全覆盖,“企转新”700家,“四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动“个转企”,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
1.建立完善“个转企”重点培育库。以各行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营业额80%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开设品牌连锁店,且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行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符合小型企业(含)以上条件的工商户为重点,确定实施转企对象和引导转企培育对象,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并对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应予大力支持。新增主体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个转企”政策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及相关文书。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开辟“个转企”登记绿色通道,降低准入门槛,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放宽“个转企”名称登记限制,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实现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支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认可转型前获得的荣誉及文明诚信商户。认可转型前的各类许可,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给予办理或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符合困难性减免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大“个转企”金融支持。银行机构要加大对转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将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作为储备客户,优先满足融资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息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
责任单位: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实施“个转企”奖励引导。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提前预算,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个转企”过程中需办理证照等变更手续的,所需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给予相应减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大力推动“小升规”,持续提升产业能级
1.实施分类分批推动。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尚未升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2000万元的规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1500万元或近两年年均复合增长率30%以上且符合转型发展方向、创新能力较强的小微企业,新投产项目预计当年达规的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每年按不低于发展预期数的1.2倍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一对一”精准对接服务,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市场开拓、统计报表等方面辅导。
责任单位: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统计局、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小升规”辅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深入企业,根据“小升规”企业的规模、业务类型,积极开展以政策落实、创业创新、融资服务、上规指导、转型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服务,实现精准推送、精准辅导、精准享受。各级统计部门对临规企业的财务人员就升规入统的入库标准、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注意事项进行培训讲解,积极指导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完善入规申报材料。对不具备设置统计机构条件或在企业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难以按照国家统计制度依法定期提供统计资料和报送统计报表的在库中小微企业引入第三方财会公司,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升规入统”统计工作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小升规”企业强化财务制度建设,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企业升规入统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县区政府(管委会)对采购的第三方财会公司服务进行补贴,切实消除企业升规后顾之忧。
责任单位: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统计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优化“小升规”政策支持体系。“小升规”奖补工作由各县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视当年所辖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小升规”情况,完成净增任务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反之由所辖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将培育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纳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支持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专项资金申报。各级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培育库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融资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小升规”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采取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培育库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责任单位: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洛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营造“小升规”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确保企业不因“升规入统”而增加额外负担。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除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确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以联合检查为首选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检查次数。
责任单位: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加强“小升规”要素保障。优先解决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用地需求,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积极帮助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对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对企业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一企一策”研究解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常态化开展企业帮扶。将服务企业“小升规”实效列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万人助万企”服务台账,定期推送惠企政策明白卡。分行业、分领域组织产销对接活动,推动首次“小升规”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加强上下游企业协作。
责任单位: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推动“小升规”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指导“升规入统”后的工业企业全部开展研发活动,尽快达到“四有”标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大力推动“规改股”,优化企业运营模式
1.建立“规改股”企业名录库。以县区为单位,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名录库,并推动企业引入战略投资、优化股权和债权结构、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协调解决企业改制难题。建立推进清单和限时办结超时反馈机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妥善处理“规改股”企业在城乡规划、土地房产确权、项目立项、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税费缴纳、股权确认、证照补办、仲裁纠纷、法律诉讼和行政许可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支持改制企业融资。针对改制企业发展需求,创新个性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推动扩大直接融资。
责任单位: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金融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支持企业“试水”锻炼。开辟“四板”服务窗口,对“四板”拟挂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常态化路演、投融资对接等孵化培育服务。对“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四板”交易板成功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大力推动“股上市”,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1.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聚焦高成长性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文旅企业和乡村振兴、“风口”产业等领域,优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入库培育,实行重点层和基础层分层培育动态管理,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年均保持在120家以上,其中重点层企业保持在20—30家。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科技局、工信局、发展改革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持续开展“资本市场宣传进县入园”活动,推动资本市场宣传实现县区园区全覆盖。开展“走进交易所”“交易所走基层”“走进上市公司——榜样的力量”等系列活动,积极宣传报道企业成功上市范例,营造“争先上市”的良好氛围。组织“解剖麻雀”案例解析等“小切口”活动,通过邀请专家授课辅导等方式,每年举办10次以上的上市培训研讨,帮助拟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上市理念,掌握上市政策,提升实务操作水平。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做好培育指导。对重点层企业开展上市公司“传帮带”、专家“一对一”指导等活动,强化上市审核模拟训练,提前做好上市“预热”,争取一批重点层企业1—2年内进入报辅报审环节。对基础层企业,组建资本市场专家顾问小分队,加强对企业日常调研指导。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对企业上市分阶段实施奖励。对我市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后备企业,按照通过河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通过发行审核、上市交易三个节点,对申报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对申请上市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
(五)大力推动“企转新”,提升企业创新研发能力
1.建立高新企业培育库。从主要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或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中,遴选一批未来1至2年有望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目标企业纳入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市县(区)联动开展政策宣讲、培育服务和申报辅导等工作,引导企业对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加大研发投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大对“企转新”奖励力度。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3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省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科技型企业最高可申请1000万元额度“科技贷”资金支持。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引导基金+市场化基金+投贷联动”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提高“科创引导资金”等政策资金规模,支持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金融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五转”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个转企”专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规改股”和“股上市”专项由市金融局负责;“小升规”工业、建筑和房地产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分别由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和市住房中心、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具体措施,精准有效推进工作落实;“企转新”专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市统计局负责推进“进库纳统”专项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政策资金保障,确保奖励资金直达县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土地要素保障;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具体工作推进。
(二)加强要素保障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对工业项目用地、科研设计用地、生产研发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将不计容,免收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服务企业培育“五转”工作。引导“五转”培育库企业从自身需求出发,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参与“万名大学生留洛计划”和“人人持证、技能洛阳”建设。
(三)加强督导考评
各专项工作责任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并纳入绩效评估体系,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帮助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企业收到实效。
(四)加强“退库”惩戒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要加强负面激励,在保障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用好奖惩措施,对享受政策的企业“退库”行为要依法处罚,并收回各类政策资金奖励。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按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尽快将有关政策传达到企业,让每个个体工商户、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
附件:1.“四上”企业统计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docx
2.“五转”工作分工.docx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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