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论述精神,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若干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安委〔202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排查整治和查处不力的倒查追责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确定,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或有关规定研究确定;重大问题是指行业领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主体,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树立“查不出隐患就是最大的隐患”理念,建立企业隐患排查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对不认真排查本岗位隐患,被上级检查发现一般隐患,处罚上追一级;发现重大隐患,上追两级,直至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结果在本企业及同类企业公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倒查追责:
(一)上级政府、各级安委会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及暗查暗访发现的、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经群众举报,未及时立案并依法依规查处的。
(三)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且继续在隐患存在场所或部位实施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对已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但未执行的。
(五)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该组织调查的情形。
第五条 各部门、各乡镇、各办事处及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问题,重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的排查整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中发现,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不组织倒查追责。
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落实整改要求的,不组织倒查追责。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工作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由负有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业务处(科)室、行政执法机构等相关人员参加。调查组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调查。
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以事立案,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形成的原因、处置情况。
(二)查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情况。
(三)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和其他问责建议。
(四)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的治理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调查报告。
第九条 调查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调查报告应当经调查组成员签字,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区纪检监察机关可全程监督调查过程,视情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的有关资料由调查组牵头单位归档保存。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问题治理和处置措施的落实,调查报告及隐患问题治理和处置措施落实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有符合失信联合惩戒规定情形的,由调查组牵头单位按照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纳入联合惩戒。
对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党工委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倒查追责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重要举措中关于“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工作要求,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的责任追究,因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依法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发现一次对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发现两次对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发现三次以上由主管部门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首次出现不严不细,导致工作失误或疏漏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多次出现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倒查追责问责。
(一)凡因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安委办对有关单位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挂黄牌管理,管理期三个月,列管期间对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不予开具安全生产合格证明。
(二)凡因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同一行业领域6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或谎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党政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一经查实,第一时间按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和事故发生领域的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处理,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凡因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服务中心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同一行业领域6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或谎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属地党政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一经查实,第一时间按规定对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和事故发生领域的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处理,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由安委会商区纪检监察机关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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