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区深化创新驱动、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服务发展。紧密围绕经开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主动服务主导产业建设战略需要,提升人才贡献率。
(二)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作用,重点引进经济社会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高效便捷。创新激励政策,完善配套服务,简化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环境,为高层次人才及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引进方式
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于我区注册市场主体中工作的人才,也可到我区创办、联办、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各类企业以及通过科技成果、专利、项目、资金到我区注册市场主体参股入股和以其它形式投资的人才。
三、奖励及扶持政策
(一)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
1.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在经开区就业、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按照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青年人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3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中介机构和个人每成功推荐引进高端以上人才到经开区工作或创业的,在项目产生实际效益后,按照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3.对一次性为经开区规模以上企业输送不低于50名熟练工,且签订至少3年劳动合同的,区财政按照高级工每人500元,中级工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引入机构奖励,年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40万元。
(二)免租住房及购房补贴
1.新引进的拔尖以上人才,在项目正式运营满1年后,根据需要,提供不超过200平米免租住房,在经开区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无偿获赠不超过200平米住房1套。
2.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在经开区连续全职工作满1年,根据需要,提供不超过100平米免租住房,在经开区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无偿获赠不超过100平米住房1套。
3.高端以上人才在经开区全职工作满1年后,首次在区内购买自住房的,根据人才层次,按照实际购房支出分别给予60%、50%、40%、30%补贴。
4.青年人才连续全职工作满2年,首次在区内购买自住房的,给予每人10万元的购房补贴。
5.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用房接受经开区人才资金补贴后,应承诺8年内不得转卖他人,若转卖需将购房补贴全额退还。
(三)租房及生活补贴
1.产业发展急需的优秀大学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0岁以下国内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和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建一流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初次到经开区发展就业的,本人在经开区租房(不包含本单位宿舍)且与申报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认定的,按照学历层次,3年内以实际房租为准,享受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500元的租房补贴,同时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的生活补贴。
2.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3年内初次到经开区就业的,在经开区租房(不包含本单位宿舍)且与申报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认定的,3年内以实际房租为准,享受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租房补贴,同时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
3.在经开区新入职的应届毕业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3年内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
(四)高技能人才补贴
1.在区内企业就业的技师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每人奖励4000元。
2.在区内企业就业的高级工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每人奖励3000元。
3.在区内企业就业的高级技师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每人奖励2000元。
(五)大赛奖励
1.支持区内企业积极参加政府主导的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技能大赛,对获得省级一类大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8000元和6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前五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比照国家、省政府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2.支持区内企业、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在世界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和团队,比照国家、省政府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3.区内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技能大赛等活动,被市政府评选为“牧野大工匠”“牧野工匠”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六)平台建设支持
1.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或博士后研发基地并成功招收博士后研发人员开展工作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鼓励设站(基地)企业扩大博士后的招收,从成功招收第二位博士后研发人员进站(基地)起(含第二位),设站(基地)单位每多招收一名博士后研发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博士后在站(基地)研究期内,经开区每年给予2万元的生活补贴,并由其自行支配使用。
4.对于获批承建“牧野工匠”工作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七)其他配套政策
1.高端以上高层次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区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经开区按照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一年的生活补贴。
2.高端以上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自行选择经开区内学校就学,经开区一次性给予每名子女1万元的教育补贴。
3.被认定为高端以上人才、“牧野大工匠”“牧野工匠”的,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
4.每年统一组织高层次人才体检一次。
5.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别优秀或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的优惠和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资金
1.《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个人)》。
2.人才身份证明。
3.申报奖励期内在新乡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凭证和工资连续发放银行流水。
(二)申报免租住房及购房补贴
1.《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个人)》。
2.人才身份证明。
3.申报奖励期内在新乡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凭证和工资连续发放银行流水。
4.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缴款发票复印件。
注:全职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人员可申报此项补贴。申报购房补贴的房屋8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申报租房及生活补贴
1.《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租房及生活补贴申报表》。
2.学历及学位证书,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原件。
3.毕业证书及预备技师(技师)证书。
4.租房合同及缴款凭证。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与企业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新乡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凭证和工资连续发放银行流水。
注:全职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人员可申报此项补贴。
(四)申报高技能人才补贴
1.《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提升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企业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新乡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凭证和工资连续发放银行流水。
4.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方面资格证书。
注:全职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人员可申报此项补贴。
(五)申报大赛奖励
1.《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赛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企业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新乡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凭证和工资连续发放银行流水。(申报个人奖励提供)
4.获奖证书或政府文件。
注:“牧野工匠”“牧野大工匠”奖励申报参照此项实施。
(六)中介机构(个人)申报奖励
1.中介机构和个人成功推荐引进高端以上人才申报奖励的,应按照规定填写《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中介)》,并由区属牵头单位和项目注册企业分别出具书面证明。
2.中介机构申报输送熟练工奖励的,应按照规定填写《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中介)》,并由用工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及高级工、中级工证书。
(七)申报平台建设支持
1.《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台建设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或获批承建“牧野工匠”工作室文件。
4.招收博士后研发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协议(合同)、工资发放证明、学历及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原件、在新乡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信息材料。
(八)申报其他配套政策
1.《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个人)》。
2.人才身份证明。
3.配偶户口本复印件或子女入学证明。
申报奖励时,按照对应类别提供材料。申报多项奖励,相同材料只提供一次,不重复提供。在招商过程中已经提供的材料,正式运营后不重复提供。以上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盖章,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
五、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时间
每年11月10日至20日。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高层次人才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材料,单位代为集中提出申请。已经申报过奖励的,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供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不需要重复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2.初审。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3.核准。申报人才奖励、引才奖励、免租住房及购房补贴、平台建设支持的,由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其余奖励政策,由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执行,不再进行会议研究。
4.公示。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相关媒体,将奖励项目面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
5.拨付款项。公示无异议后,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待预算批复后发放至相关企业或个人账户。(具体拨付方式按照《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六、申报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并每年缴纳6个月(含6个月)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或正常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才,可以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在,但求常来”的原则,工作满1年后,参照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二)原则上2021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奖励相关支持政策。
七、组织保障
(一)本办法由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商务局、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局等主要成员单位由专人负责联络人才工作,加强人才工作的综合协调。其他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人才工作合力。
(二)设立经开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由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猎头公司等单位的联系,多方面广开引才之路。要重点紧盯新乡籍或在新乡工作过的高层次人才,实施乡情引才;与驻新高校合作,实施母校引才;积极参加国内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实施专项引才。
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要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发现弄虚作假,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或个人法律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复的,同类政策只享受一次最高额度的资金扶持。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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