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 的政策解读

2020-01-03 00:00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起草背景及依据

平顶山高新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市重要经济增长点,是我市新型工业示范区和改革开放的窗口,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发展和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力量。2015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平顶山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高新区也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行政主体地位模糊、管理权限和经济社会管理责任覆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通过认真研究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省内外其他城市的做法,大多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开发区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和保障。在我市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借鉴郑州市人民政府先制定政府规章的作法,先行制定我市《暂行规定》,最大限度地给予高新区以政策支持,为高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有力依据非常必要。

《暂行规定》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关于深化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创优势、增实力、补短板工作方针。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开发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9号)和《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平顶山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总体方案批复》(平办文〔2018〕5号)等法律规定和政策为制定依据。此外,还重点借鉴了郑州市等城市的有关规定。

二、《暂行规定》的起草过程

制定《暂行规定》是我市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项内容,也是市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重要项目,被列入市委常委会2019年度工作要点中的重点立法项目。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起草了《暂行规定》送审稿,经高新区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于2019年5月上旬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在接到《暂行规定》送审稿后,按照地方立法规定,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深入调研等方式进行了审查修改。2019年9月9日,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暂行规定》,并按照《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规定报告市委,市委法规工作机构进行了审查,2019年10月23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最后于2019年11月22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印发公布。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二十八条,不分章节,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制定依据。此外,还重点借鉴了郑州市等城市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管委会主体地位

2017年国办发〔2017〕7号文件对开发区管委会地位进行了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参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我市《暂行规定》第六条也直接明确了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应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解决长期困扰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权力来源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在征求意见时,市编办曾提出将“派出机关”修改为“派出机构”的建议,因基于上述依据及理由,未予采纳。

(二)关于管委会管理权限

平办文〔2018〕15号文件要求“根据新时代高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必要的区级社会管理权限”。为使管委会专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保障与扶持,专注于经济发展,同时履行不容回避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在经济管理方面,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如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行使相当县(市、区)级的管理权限。同时第八条规定,管委会依法梳理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提请市政府确定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行政执法体制

《暂行规定》学习借鉴了郑州市政府规章的做法,结合我市高新区管理工作实际,采取“授权、委托、综合、派驻”等多种模式。一是授权。赋予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二是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新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管委会或者其所属职能机构实施,根据需要刻制专用印章,交高新区管委会使用(第九条);三是综合。经批准,高新区在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教体文卫、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领域,实行综合执法(第十三条)。四是派驻。属于派驻机构负责的行政执法事项,由派驻机构在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实施(第十一条)。

(四)关于人事管理体制机制

《暂行规定》第十条对管委会在内设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体制方面授予充分自主权,一是管委会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设立或调整与权责相适应的工作机构;二是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五)关于规划和土地管理

一是市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高新区预留充分发展空间(第十四条)。二是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委托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修改高新区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高新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统一报批、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五条)。

(六)关于资金保障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动力和活力,《暂行规定》给予资金保障。设立产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七)关于监督机制

为加强行政监督制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了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评价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挂钩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还作出了对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未履行或者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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